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财保6号
申请人:***,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林西县。
申请人:**,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林西县。
申请人:吕秀芳,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林西县。
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西县***北门外村。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吕秀芳与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06线林大段项目经理部的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位于***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吕秀芳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西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1600000元的诉讼责任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道306线林大段项目经理部的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西支公司在保险金1600000元对申请人***、**、吕秀芳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