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于某与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110号
申请人:于某,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村。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某诉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产权及7亩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于某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西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4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及7亩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西支公司在保险金额4200000元内对申请人于某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