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范某与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176号之二
原告:范某,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范某诉被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及查封被告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林西县办公楼一处。原告范某以在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的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林西县办公楼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