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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亚廷,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审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审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上诉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民初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已将办事机构所在地迁至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案应由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林西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各承担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慧婷
审判员吉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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