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特5号
申请人吕XX,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吕XX,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林西县。
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李庆江 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吕秀芳与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吕秀芳与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经林西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吕秀芳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利息千分之1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吕秀芳、林西县通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经林西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海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