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5132号
原告: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6号河北汇文大酒店21层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柳林铺村柳林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柳林铺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柳林花园(中心路北)。
负责人***。
原告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柳林铺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1元,减半收取6565.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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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