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民初2338号
原告: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6号河北汇文大酒店21层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山街9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燕
人民陪审员马华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