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18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
负责人:**,行长。
被告:太原雅迪舞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永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食品批发市场L区35号。
被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与被告太原雅迪舞台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永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吴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