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成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102财保17号
申请人: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17XXXX),住所地西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皓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车牌号×××(车架号×××)、×××(车架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两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