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成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102财保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皓年,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青01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海九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梁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