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宇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行执字第00421号
申请人左志永。
委托代理人左栓虎。
委托代理人左志杰。
被执行人河北宇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左志永与河北宇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意见:被执行人河北宇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左志永各项工伤待遇550000元为清(分三次***),现被执行人河北宇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将执行和解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行民一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