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354街坊第五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中,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354街坊第五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表示同意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原审原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原审的起诉,故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32元,由上诉人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32元,由上诉人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高原

审判长顾慧忠
审判员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范庆韵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案号:(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43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