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17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成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建工公司于同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9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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