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0民初12481号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17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成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建工公司于同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9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秦岭
书记员祝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