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358弄业主委员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杨执字第4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钱伟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358弄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栾长连,主任。本院在执行(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795号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358弄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358弄业主委员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15676.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358弄业主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执行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陆拥军
审判员 吴自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邬伟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