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7188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登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福,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伟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强。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在缴纳诉讼费用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朱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倩竹
书 记 员  李梦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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