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0民初13650号
原告:***,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北郊乡张庄行政村三里井**。原告:巴志风,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北郊乡非农户街777。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上海市杨浦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韦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楼**。法定代表人:孙纪才。被告: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钱伟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青,公司员工。原告***、巴志风诉被告上海韦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巴志风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巴志风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志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志风负担。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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