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第36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
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40279.22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王旭初
 相关案号:(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38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