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涞水县金瓯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树群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涞执字第79-3号
申请人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树群,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以(2015)涞执字第79-1号扣押裁定书,扣押了执行人*树群所有的悦达起亚(车牌号:京JQ3343)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树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树群、***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树群所有的悦达起亚(车牌号:京JQ3343)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