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树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涞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树群,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被告***,女,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树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树群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账号为×××内的存款50380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永
审判员*晖
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