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树群合同纠纷一案扣押车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涞执字第79-1号
申请人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树群,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
申请人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树群、***合同纠纷一案,(2014)涞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涞水县金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树群所有的悦达起亚(车牌号:京JQ3343)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