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辖35号
关于重庆金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诉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部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以此案涉及南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该院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化解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