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终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商务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川,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金葫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金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重庆金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金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7元,由重庆金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莉
审判员***
审判员程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肖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