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财保6号
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543439。
法定代表人:陈伟姚。
委托代理人:阳建平(特别授权),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盈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作出(2021)渝0237执保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账号xxx中的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1年2月5日,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21)渝0237民初471号案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准予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裁定。现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已同意支付其款项,特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账号xxx中存款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罗
书 记 员  李伟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