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三生元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92号 申请人:成都三生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32号1栋1**2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永,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天府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世***二期1幢2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坤。 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9,0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9,06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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