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01民初763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天府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5434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世***二期1幢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9050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21307。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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