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天府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三生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32号1栋1**2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3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该案由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商业承兑汇票法律关系,因涉案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且承兑人、背书人的所在地均不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成都三生元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