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三生元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天府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三生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32号1栋1**2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3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四川省鑫冶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该案由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商业承兑汇票法律关系,因涉案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且承兑人、背书人的所在地均不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成都三生元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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