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开发区。

被申请人:**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机场路朝阳公寓别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9347411X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路**。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资金30358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58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伟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