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喀左县大城某某清五金门市与某某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某某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财保56号 申请人:喀左县大城***清五金门市,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24MA0UA2YG19。 经营者:***,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申请人:**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住所地喀左县***乡***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YU0XQ45。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机场路朝阳公寓别墅区106栋(6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9347411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喀左县大城***清五金门市因与被申请人**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喀左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给二被申请人的工程款2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喀左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喀左分公司、**亿隆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000元。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如需支付,须经本院许可并将该款交本院提存。 查封担保财产:担保人***、**共有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喀房权证大城子字第1××5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