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9766号
原告: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青,女,汉族,1963年2月10日,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现有名:北京城建集团五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堂,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现有名:北京城建集团五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久大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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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桐铭
打印:扈艳红校对:张桐铭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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