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6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枣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子强,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6011586394。
被申请人: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西柏坡经济开发区装备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619834143。
原告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至22万元。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二、解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9000元、枣强县农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8000元、屈海凤名下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4000元、18305400180249160609的存款1万元共计5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