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81执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天华路12号。
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高升村太原华润煤业第二焦化厂。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数额以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胜彬
审判员  吕学平
审判员  续卫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