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

涿州市世杰物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世杰物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平安北街(朝阳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康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100号晋商国际B座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常俊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涿州市世杰物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1)晋0702民初62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涿州市世杰物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理由是:本案不应适用《炮孔施工协议书》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不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公司的住所地为涿州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涿州市世杰物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炮孔施工协议书》中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炮孔施工协议书》中的甲方为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为晋中市榆次区,故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涿州市世杰物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涿州市世杰物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卢琳山

审判员 郭富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