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自贡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302民初294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2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杰,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200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即本案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杰、**诉被告自贡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杰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27,212.52元(4,535.42元/月*6个月)、丧葬费27,212.52元(4,535.42元/月*6个月)、办理丧事误工和交通等损失10,000.00元、**抚养费25,480.00元/2人(10,192.00元/年*5年)、***赡养费25,480.00元/2人(10,192.00元/年*5年)、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共计165,385.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亲人***于2010年3月19日开始为被告员工,2017年3月27日在被告山东省莒南县石莲子镇206国道CNG储气井施工安装工程工作期间去世。原告亲人***被撞身亡后,被告没有对前述费用进行赔偿。故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请求。
被告辨称:被告与***劳动合同的中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原告的其余诉请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已由***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进行了赔偿,同时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之父、**英系***之妻,**、邓杰、**系***子女。***2010年3月到被告处从事钻井工工作,约定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1,250.00元+现场工资+现场补贴+工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2016年3月1日***与被告签订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书。2016年3月27日19时45分左右***下班吃过晚饭后在工地外散步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邓杰、**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于2016年4月5日签订和解协议,由肇事者在保险范围外赔偿原告14万元。该协议肇事者已履行。肇事车辆赔付原告61万元。
本院认为:***因下班吃过晚饭后在工地外散步时因交通事故死亡,从而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该终止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应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余诉请,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对***的死亡存在过错从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的死亡存在过错的侵权责任人已对原告进行了赔付,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杰、**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收取5.00元,由原告***、***、**、邓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