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1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德力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星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14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福臣
书记员 刘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