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执1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雪峰。
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枫玉。
本院在在执行申请人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已指定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已向同泽律师事务所申报参与分配债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3民初9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