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雪峰。
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枫玉。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96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00381.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405.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 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