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

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与鹤岗市向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264号
原告: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城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7157082N。
法定代表人:王家军。
被告:鹤岗市向林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兴山矿五采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269203834。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
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与鹤岗市向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