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财保2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城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7157082N。
法定代表人:王家军。
被申请人:鹤岗市向林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兴山矿五采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269203834。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与被申请人鹤岗市向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鲁0304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鹤岗市向林煤矿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岗市向林煤矿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岗市向林煤矿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然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