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

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义煤集团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4民初687号
原告: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7157082N。
法定代表人:王家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乡**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663434045B。
法定代表人:李振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东,男,系被告职工。
原告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以下简称真空设备厂)与被告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鲁0304民初687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告真空设备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真空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16000.00元,并支付以7160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真空设备厂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6000.00元,并支付以6160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订购真空泵设备。原告如约将设备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截至2022年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616000.00元。
**公司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购买原告真空泵。根据被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询证函,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价款6160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价款616000.00元,应当支付原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当于收到标的物时付款。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50%即5.55%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2190.00元,系因被告违约而导致的原告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价款616000.00元。
二、被告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以欠付价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至价款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5.55%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保险费损失2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0.00元、申请费4170.00元,均由义煤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