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

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688号之一
原告: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7157082N。
法定代表人:王家军。
被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猪场乡倮保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3974559C。
法定代表人:李崇启。
被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工贸街工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8383U。
法定代表人:周伟。
本院在审理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与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纳雍县猪场乡新春煤矿、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开发区真空设备厂撤回对被告贵州永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