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393号
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石岭,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青华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道高苑路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4454881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青华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87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9月28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青华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87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