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711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石岭,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花四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8514497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在38521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1月23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8521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