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711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石岭,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花四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08514497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在38521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1月23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8521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