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齐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857号 申请人:山东众成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8号**·云龙国际写字楼A座11层1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5747210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申请人山东众成齐盛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4398657.53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2月15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43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398657.53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