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苏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苏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长山镇长星路朱家社区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好生街道办事处潴龙三路城鑫置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 法定代表人:石岭,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苏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3)鲁1681民初1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