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保4717号 申请人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腊山南苑一区16号楼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7M89577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之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机场***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WHTER3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石岭。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办事处潴龙三路城鑫置业办公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TU92Y8K。 负责人**。 申请人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之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之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18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之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然 书 记 员 ***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