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175号
申请人:淄博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街道办事处上湖村湖光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8177897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3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2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3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