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山东科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22执保409号 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石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科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花园大街金龙盛世小区A区28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WHT5F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科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75176.9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3月5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90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3月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科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75176.9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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