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告(反诉原告)付全仁,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四虎,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豪绅家园小区对面二楼。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铁厂路口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付全仁、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731.00元,减半收取286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