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裕嵘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胡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90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内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浔。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胡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1月7日以EMS单号1094296070693向原告邮寄了(2021)内2921民初90号《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550元,期满未交按撤诉处理。截至2021年1月26日,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斯钦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