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90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内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浔。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胡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1月7日以EMS单号1094296070693向原告邮寄了(2021)内2921民初90号《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550元,期满未交按撤诉处理。截至2021年1月26日,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斯钦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