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6民初138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新华西街北侧维多利50米三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1172160597。
法定代表人:*四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如意和大街伊泰华府世家2号楼A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050580023W。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乐丰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永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701433669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富,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计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计华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公司)、乐丰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丰粮库)、***,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杰
人民陪审员田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